防暴ATEX的定義
歐洲議會和歐洲聯(lián)盟理事會
關于使各成員國有關預定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和防護系統(tǒng)的法律趨于一致的94/9/EC指令
Equipmentandprotectivesystemsintendedforusein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sDirective94/9/EC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guī)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AtmosphereExplosible”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EX標志是針對防爆設備的認證系統(tǒng)。符合歐洲標準94/9/EC(ATEX指令)指示的設備、系統(tǒng)及配件必須取得EX認證。ATEX指令從2003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并代替了以前的76/117/EEC,79/196/EEC,97/53/EEC和83/130/EEC指令。